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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安市省科技創新券各地申報時間流程和申領條件對象、兌付補貼資助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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雅安市省科技創新券各地申報時間流程
現將《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〈四川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轉發給你們,請加大宣傳力度,認真組織轄區內科技型企業和服務機構在“四川省科創通平臺”注冊賬號、申請領券以及申請兌付,兌付發票日期為2025年的科技服務。
注意事項:請縣(區)科技主管部門、經開區經發局將蓋章后的宣傳情況反饋表(詳見附件2)于6月12日之前通過郵箱反饋至市科學技術局。
四川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十二屆歷次全會決策部署,根 據《中共四川省委關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 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四川新篇章的決 定》《中共四川省委關于以發展新質生產力為重要著力點扎 實推進高質量發展的決定》等文件精神,充分發揮四川省科 技創新券引導作用,提升科技創新資源集成使用效率,發展 科技服務業,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,結合實際制定本 辦法。
第二條 四川省科技創新券( 以下簡稱“省創新券”)是 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在科技創新活動中購買專業科 技服務的一種普惠性政策工具。
第三條 科技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實施省創新券的管理 服務工作。科技廳負責省創新券的政策制定、資金管理、統 籌協調、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。財政廳統籌落實省創新券 相關資金保障,加強預算管理,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 監督。
第二章 申領對象與服務機構
第四條 省創新券申領對象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注
冊的科技型企業,包括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
業、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、國家和 省級專精特新企業、四川省瞪羚企業、獨角獸企業,且須滿 足以下條件:
( 一)申請省創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務應與其主營業務相 關;
( 二)與提供科技服務的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、股權關 聯等關系。
第五條 省創新券服務機構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 注冊,具有明確服務內容、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的創新服務 載體。服務機構須向科技廳申報,審核通過后納入服務機構 名錄庫。包括以下兩類:
( 一)高等學校、科研院所、國家實驗室、天府實驗室、 省級新型研發機構,以及國家和省級技術轉移機構、重點實 驗室、技術創新中心、產業創新中心、制造業創新中心、臨 床醫學研究中心、工程(技術)研究中心、科技資源共享平 臺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、企業技術中心、大學科技園和省級、 市級中試研發平臺的依托單位。
( 二)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其他機構:
1.注冊成立兩年以上,有開展服務的固定場所,擁有專 業的服務團隊和服務能力;
2.具備相關行業認定的有效資質或權威認證。
第六條 同一法人單位在同一訂單不得以申領企業和 服務機構的身份同時享受相關支持政策。
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標準
第七條 省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直接面向企業發放, 全省通用通兌,每年度實行總額管控,先申先享。省創新券 自申領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為3 個月,逾期作廢。
第八條 對使用省創新券購買科技服務的科技型企業, 按其實際使用額度給予每年最高20 萬元補貼。
第九條 省市( 州)協同推進省創新券共用共享,對符 合上述支持條件的,市(州)財政給予聯動支持。對上年度 聯動支持的市(州),省財政按上述政策進行兌付;未聯動 支持的,省財政不予兌付。
第十條 省創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務類別及標準:
( 一)共享實驗室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(原值 50 萬元 及以上)共享:委托分析、委托測試、委托實驗、機時共享 服務等,兌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30%;
( 二)概念驗證、中試熟化: 中試熟化及工程化開發服 務、概念驗證服務等,兌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20%。 已 獲得省中試平臺“1+N”模式支持的中試項目不享受本支持政 策;
( 三)檢驗檢測:產品性能檢測、材料性能檢測、指標 測試、標準系統定制、軟件測評、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等,兌 付額度最高為服務費用的30%;
( 四)高性能算力服務:企業購買服務機構(機構算力 規模不低于 100PFLOPS 或業界其它常用精度算力標稱值換 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)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務,兌付額度最
高為服務費用的20%;
( 五)技術經理人培訓服務:購買國家部委、省級管理 部門認可的技術經理人培訓服務,且參訓人員獲得結業證書 的,兌付額度最高為培訓費用的 30%(每人最高 1000 元)。
第十一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省創新券的支持范圍:
( 一)按照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法定檢 測、強制檢測, 以及生產性常規檢測、批量檢測、產品質量 抽檢、環境檢測等非科技創新事項;
( 二)辦公空間租賃、物業管理服務、工商注冊服務、 代理記賬服務、專利申請代理等非科技創新事項;
( 三)已列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(基金、專項)或其他 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創新活動;
( 四)企業購買的服務與其開展的科技創新活動無直接 相關性的。
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
第十二條 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四川科技創新 券管理服務機構,負責開展省創新券推廣應用工作。
第十三條 省創新券申領、使用、兌付等均在四川省科 創通平臺上運行,主要流程如下:
( 一)科技型企業和服務機構在四川省科創通平臺注 冊,經審核通過后,分別開展省創新券申領、使用以及服務 內容發布、創新券收取等事項。
( 二)科技型企業在四川省科創通平臺提出科技服務購
買申請,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,按規定確定省創新券抵 扣服務費用金額。
( 三)每單(次)服務完成后,服務機構將服務合同、 服務結果證明、票據、銀行入賬單等材料上傳至平臺,并提 交兌付申請,經審核、公示無異議后,按程序給予兌付支持。
( 四)省創新券即申即用、定期審核、公示,原則上每 季度兌付 1 次。
第十四條 建立合法合規的市場定價機制,服務機構嚴 格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》《四川省價格管理 條例》等規定,細化服務內容、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,并在 四川省科創通平臺提請審核,四川科技創新券管理服務機構 對價格公允性審核后向社會公示。對實行國家定價、國家指 導價的服務類別,相關服務機構嚴格執行服務價格和收費標 準;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,相關服務機構科學合理制定收費 標準,不得出現抬級抬價、壓級壓價等行為。
第十五條 建立省創新券服務訂單抽查機制,對相關企 業創新券使用、服務機構服務事項及收費的真實性、有效性 以及科研誠信等進行核查。對抽查審核不通過的服務訂單, 使用省創新券的企業須向提供相應服務的服務機構補交創 新券抵扣資金。企業和服務機構在申領和申報時須承諾,積 極配合監督檢查,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,不予兌付或雙倍 返還已兌付資金,并將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失信記錄。
第十六條 科技型企業和服務機構在申領和申報時須 承諾,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,不得發生弄
虛作假、截留、挪用、擠占補助經費等行為;須承諾,對于 經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,停撥或雙倍返還財政資 金,并納入失信記錄,三年內不能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。 有違法行為的,嚴格按照國家、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。涉嫌 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十七條 建立省創新券使用效果評估機制。對科技型 企業培育發展、服務機構發展及服務質效等情況進行年度績 效評估。根據評估結果,動態調整完善創新券管理辦法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廳、財政廳負責解釋。本辦法 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起施行,有效期為2 年。原管理辦法及 《四川省關于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科技創新券實施意見》 (川科基〔2020〕2 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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